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四十八条内容。
涉及资本市场的主要为下面这条: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1.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2.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3.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附:刑法的历次修改
现行刑法历经的十一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
1999年1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一)
第二次修正
2001年8月31日的刑法修正案(二)
第三次修正
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三)
第四次修正
2002年1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四)
第五次修正
2005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五)
第六次修正
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
第七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
第八次修正
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八)
第九次修正
2015年11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九)
第十次修正
2017年11月4日的刑法修正案(十)
第十一次修正
2021年3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