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资产评估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颜   松

        过去作为评估从业人员,我们的客户、委托方、相关利益人经常会问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的问题。这几年以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社会地位及重要性也呈下降趋势,委托方或相关利益人总是认为评估报告不就是出几张纸吗?怎么能收这么高的评估费?如果出现问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能负得起法律责任、能承担起赔偿责任吗?特别是自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职业准入门槛,激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前所未有的彷徨,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发挥不了自己的作用。
        如果说,评估行业过去完全无法可依,也许言过其实,我们搜集一些散落于其他有关专门法和普遍法中关于评估行业的一些法律规定,如: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第六章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刑法》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过去对于评估行业以及评估人员的法律是有规定的,但不是针对评估行业的专门法律,《资产评估法》是第一部专业针对评估行业的基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该部法律跨越10年,历经4审,终于2016年6月27日正式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将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行。
        以下是我对该部法律的几点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全篇既体现本届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思路,又涉及后期多部法规的修改和调整。
        总则第三条,一般评估业务,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法律不做强制规定,法定评估业务即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征收、土地出让、涉税业务、国有资产交易无疑属于上述法定业务,但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由于都是国家控股或地方政府控股,其抵押评估业务同样涉及国有资产及公共利益,理应属于法定业务,这一点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中关于涉及公共利益方可征收一样,需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
        第三章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备案不同于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将涉及到多部法规的修改,需后期的配套文件出台。
        二、既体现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法律地位,更强化了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定业务必需由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必需由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的评估师承办并签名。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评估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本法规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行业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业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职业风险基金看来是评估机构接下来的一条必经之路。
        第三、 本法既是各部门妥协的结果,又体现扶优扶大的监管思路。
        按照当初提出出台《资产评估法》的财政部的初衷,财政部要统管资产评估行业,但由于专业不同,区别较大,建设、国土、商务部等各部门最终与财政部达成妥协,仍然按专业类别,由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没有达成“大一统”的初衷。
        按照本法所规定的评估机构设立条件,一种为合伙制(2名以上评估师),一种为公司制(8名以上评估师),如此一来,很多小所、小公司就面临着要么转型为合伙制,承担无限责任,要么与其他所走合并、兼并的道路。而这对于一些大所、大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减少竞争对手,杜绝无序竞争,也有利于大公司做大做强。
        《资产评估法》作为一部行业大法,从现在到12月1日实行不到四个月,很多法律法规都将依据该法做出修改来调整,配套文件也将陆续出台,希望这部法律的实施,让规范经营的评估机构迎来一个发展的春天,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