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的“金刚钻”还能承揽司法评估的“瓷器活”吗?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解读《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开元评估总经理 颜松
        2019年11月27日,由最高院联合五大全国性评估行业组织印发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正式执行,该规范着力解决司法评估中存在的异议人对专门技术问题的处理办法。
        抵押评估、征收评估、司法评估是评估机构的三大支柱业务,继抵押评估业务因自动估价等科技力量,征收评估因政策到期原因造成大幅缩水之后,又一块评估机构的重要业务—司法评估将因评估机构技术水平不够而成为许多评估机构的“滑铁卢”。本文将从解读该规范的角度,着重分析该评审规范对评估机构及对整体评估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我们知道司法评估主要分为诉讼(侦查)阶段评估和涉及执行处置阶段的评估两大类。第一类评估主要为量刑定罪或罪与非罪提供价格参考;第二类评估主要为执行案件中拍卖处置标的物提供价格参考。无论哪一类委托评估,都因为涉及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既有人身自由又有经济利益),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亦或是法院都对评估结果极为关注,也是整个案件的一个焦点。过去,很多时候原告、被告也会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一般由评估机构写一个回复函基本就可以维持原状,法院一般也会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继续后面的工作。但现在不同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只要原被告任何一方对评估机构的回复函提出异议,法院都有义务提请专业技术评审。按照《评审规范》的要求,专业技术评审应通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专家组成员签名。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逐一进行回复,并列示法律法规或相关准则依据,以及专业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审费由异议人垫付,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认定评估结果,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评审费由评估机构承担,从评估费用中扣除。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函告最高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那么问题来了,目前这些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能够通的过行业专家“挑剔的法眼”吗?出具的评估报告能够保证在报告格式、参照标准、计算过程、估价结果,特别是评估程序上合法合规吗?一般来讲,报告可能存在一般性错误和原则性错误,有的错误并不必然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变化,但有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评估结果。比如报告格式问题、错别字问题、描述性不当等问题可能属于一般错误,这些错误的提出,并要求评估机构补正的,是不是也属于异议成立,评审费用由评估机构出,这个问题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摸索解决。但如果出现诸如计算方法有误、评估程序不到位、评估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等原则性问题,将是一票否决,不但面临评估机构出评审费,收不到评估费,甚至还会面临从法院评估机构库中除名的厄运。当然,本文仅讨论技术层面的问题。
        《评审规范》的出台,即对评估机构提出了新要求,也对行业协会和专家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提出几点个人观点:
        一、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评估机构首先要对照《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检查一下自己的“硬件”是否达标。其次,从承接司法委托评估的那一刻起,就要以被审查者的角色代入评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注册估价师现场查勘留影、记录、标的物与产权证的核对、市场案例的照片、评估技术报告、三审单等等,都要全程留痕,经得起将来专家们的审核。
        二、“合法合规、积极发声”。行业协会和专家们要为遵纪合规的评估机构“撑腰打气、积极发声”。这既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评估执业环境,也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至于形成“人人自危”,甚至没有机构愿意承担司法评估业务。同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新形式的变化要求,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新规范的宣贯、案例讲解、整体培训,出台一些指导性的规范意见,帮助评估机构顺利对接、平稳过渡。
        三、“客观中立、相信专业”。作为案件审理的最重要一方,法院一方面要对于协会组织和专家意见要充分相信和尊重,另一方面要对一些异议人的无理要求或明显超出常理的异议给予坚决驳回,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评估行业资源的浪费。为评估机构营造一个“安心做好专业事”的良好外部执业环境。
        《评审规范》的出台也并非评估机构的末日来临,相反,我认为对评估机构的长远发展是一件好事。这可倒逼评估机构自我革新,适应新形式下司法评估工作的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