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瓶装新酒——一个资产评估师眼中的新《证券法》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开元评估总经理:颜松
       新《证券法》已经于2020年3月1号正式实行,本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从中央的精神出发,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及数字化的立法原则,也体现了进一步加大了简政放权,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同时对于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体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负专业的责这样一个明显特征。本文从一个资产评估师的角度来解读一下新版《证券法》,看看新法对资产评估等证券服务机构有哪些新要求和新变化。
一、法律定位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为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的机构,这是证券法对此类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其中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最大的一处修改,以往从事证券服务的评估机构需要取得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证券类资产评估资格,现在取消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核准,改革了证券服务机构进入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的机制,除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实施核准制以外,其他均实行备案制,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具体备案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这是资产评估的春天到来了吗?实则未必。首先没有证券服务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很难承接到证券类资产评估业务,其次后续的监管会令实力一般的资产评估机构望而却步。
二、法定职责
        新《证券法》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做了一些修正,以下我们来一一看看修改内容:
        (1)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以便使亏损的公司也能IPO并上市。此外,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味着今后律师做IPO业务或许不再需要论证发行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了,只需论证“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体现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负专业的责的法律特征。
        (2)第十六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劵,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中,删除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原因是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投资者看重的是更直观的信用评级报告,而不是更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第四十三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而删除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此法条中限缩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但“等”如何解释,是否包含资产评估机构,还有待有权机构的进一步解释。
        (4)第七十九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不强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第一百三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评估。
        (6)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漏、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这是为将来查找证据、追究责任做出的制度性要求。
三、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类中介机构在许多证券案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本次新《证券法》在加大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我们来看一看:
        (1)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交易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程的除外。
        (2)第二百一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修改,不知对今后有志参与证券服务的各位看后有何感想,是否有心慌慌的感觉。“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的确不是一句空话。新法提高了罚款额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法律的震慑作用。
        新瓶装新酒,新《证券法》的新字体现在方方面面,本文仅从一个资产评估的角度窥一豹,已然感觉醍醐灌顶。证券服务机构是证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位置关键,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要认真对照新要求、新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本领,以适应新时代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