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共舞 ——论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到PPP模式中?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与政府共舞
——论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到PPP模式中?

郑华虎
 
        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刺激经济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债务高企。根据2013年6月份的审计结果,地方政府负有可偿还责任的一类债务余额为10.9万亿,2015年需要偿还的债务为1.9万亿。但是这并没有考虑到2013年下半年以及2014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已经逼近了极限。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方式和举债规模进行了严格控制。然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资需求仍然巨大,地方政府急需找到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代替传统的地方融资平台。

        2014年11月16号,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其中第九条“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014年,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有关PPP模式的指导意见、问题通知、操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十余篇,从而在中央的引领下,全国各地方政府一时掀起了PPP模式热。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最早于1982年提于英国,国际上广泛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然而在中国公私合营的模式并不鲜见,中国政府采用的BT模式和BOT模式均为公私合营,并发展了十余年。但区别PPP模式,BT模式和BOT模式通常出现项目工期拖延、预算超额、工程质量不过关等诸多诟病,同时均是政府最后买单,让政府背负了极大的财政压力。而PPP模式引人注目的是政府与社会主体共同参与项目全过程经营。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PPP模式让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让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首批公布30个PPP示范项目。至目前初步统计,全国各省已公布的2015年PPP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已近万亿元。任何融资方式离不开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大小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等纷纷磨拳擦掌,而国际金融机构凭借着成熟的PPP模式技术和经验成功抢滩,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开行”)获批了在哈尔滨、洛阳两个城市开展PPP试点工作。但目前亚开行两个中国试点项目,一个因未获国家发改委批准而被取消贷款,一个因未知原因被暂停。而目前近万亿的投资项目签约落地的不足两成。政府意欲合作的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均处于观望状态。

        传统融资业务中,债务主体通常是政府或企业,往往债务期限短,收益稳定,同时还有政府的信用背书或者企业的资产质押,金融风险较低。而PPP模式是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相比于传统业务模式,PPP模式存在着期限较长,收益不固定,安全保障性低等特点。同时在中国尚缺成熟的业务模式和法制环境。从全球来看,在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者当中,保险公司、资管公司和公共养老金充当主要角色,非银金融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参与深度更高。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到PPP模式中来,如何获益?如何防范风险?对金融机构来说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仍在大步迈进,未来几年将释放数万亿的资金需求,PPP项目也已经成为继地方融资平台之后商业银行的又一大贷款投向,有些PPP项目还是有较好的收益性,合适的PPP项目可以采用信贷模式,在具体信贷模式上可以采取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等。由于PPP项目多为公共基础设施,所以其主要风险被社会资本、公共部门和商业银行合理分担,因此PPP项目贷款风险较低。

        银行还可以采用投贷模式,发放贷款使得商业银行成为PPP项目的债权人,投行资金的介入使得商业银行可成为PPP项目的股东,商业银行既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获得股息收入,这有助于调节银行收入结构。同时贷款和投行资金联动可以降低银行大规模贷款带来的风险,投行资金的参与也为银行更好参与PPP项目的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银行还可以通过非银类业务参与PPP项目,主要包括理财资管业务、投行咨询等,理财资金借道信托、券商等通道投资PPP项目的股权或者债券,或参与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

        同时部分银行拥有控股金融集团背景,即可为PPP项目提供融资;又可发挥集团优势,协同集团下属公司为PPP项目提供设计和融资方案;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在PPP项目中,从传统的信贷服务机构转变为综合性的服务商。

        在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在PPP模式下,项目公司债权具有期限较长、利率偏低的特点,并且没有政府隐性担保,较长的特许经营期和稳定的利润使得PPP模式很难带来较高的回报,这也是部分信托资金一直存在的顾虑;第二,PPP模式有望取代地方融资平台,但是未来政府很难继续为PPP项目承诺隐性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应是注意项目风险,参与PPP项目需要做好事前尽职调查,选择优质项目和优质企业合作;第三,是督促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PPP模式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提供健康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