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实践探讨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实践探讨

颜松
 
        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治国基本方略已经在各个领域改革推进,作为司法改革领域首当其冲。随着以法律为准绳,以实事为依据的法律观念的逐步普及,大量以房地产价值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大量涌现。其中包括银行处置拍卖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征收价值争议的诉讼、涉案财产(房地产类)的价值鉴定、家庭纠纷、遗产分配、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等等。

        一、  房地产司法鉴定机构现状分析

         目前承担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的主要是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及土地评估机构为依托和班底,在取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经各级人民法院择优评选入围到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库中,开展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一般取得房地产二级资质及以上可以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从近几年各评估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业务比例来看,房地产司法鉴定类的评估业务成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说明公民和法人的以法维权的意识在逐步增强,另外一方面也说明随着经济下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类资产风险在逐步加大。

        二、  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鉴定工作的启动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程序正义的实现,有时还决定了诉讼程序能否借助于司法鉴定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设立了统一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了从项目公告、工作公示、标的介绍、摇号结果的一系列网上公开程序。由法院统一行驶启动鉴定的最终决定权。这一规定保证了鉴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对维护司法权威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  司法鉴定的质证程序

        对于鉴定意见而言,要使其质证程序实质化,则必须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并通过专家辅助人实现有效质证。由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主观判断,一方面,法官对这种特殊证据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只有依赖鉴定人的协助才能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审查判断,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对其质询和采信,也只有在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作为司法鉴定人,我参加过多次的庭审质证环节,有几点体会感触颇深:

        1、    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生命线,无论是原告被告他们都希望有一个公平的鉴定意见,不偏不倚是他们的基本诉求。

        2、    以专业论专业。司法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审判的重要一环,仅就某一专业领域发表专业意见,无需涉及本鉴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领域;

        3、    司法鉴定人要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心理素质

        控辩双方律师可能会围绕你的立场、倾向、执业资格等对你进行质疑,作为司法鉴定人一定要保持一个平常心和良好的专业素养,不急不躁,不偏不倚,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绝大多数情况下当值法官会帮助你完成既定的工作而不受外界干扰。

        四、  鉴定人的权利保障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鉴定人参与诉讼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将鉴定人纳入人身保护的对象范围。司法鉴定中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是担心出庭作证会受到打击报复,加强对鉴定人的人身保护对于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至关重要。

        同时鉴于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应当享有与普通证人同等的权利,故应当参照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赋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轻重、走向、定性,彰显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一定要从这个高度去认识我们的工作,引领我们的工作。紧扣时代脉搏,为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我们独特而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