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性兑付” 金融机构应从自身做起

作者:开元评估 点击:
郑华虎
        一直以来,信托和理财产品都保持着刚性兑付,即投资者买入高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时总有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作为最后的兜底,即投资者的损失全部由银行及信托公司承担。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必须进行刚性兑付,但往往在风险爆发时,刚性兑付却成为投资方与金融机构博弈的通常结果。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
        在金融市场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银行为缓解揽储压力,通过发行高收益理财产品来固化储蓄。信托公司为发展行业规模,在披着刚性兑付的隐形外衣下,信托资产规模近九年的发展翻了16.5倍(2007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刚性兑付”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信托行业,但“刚性兑付”成为其无法脱去的护身符。
        “刚性兑付”使投资者投资选择趋于收益水平的高低,淡薄了风险意识,但金融市场的永恒定律是“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在金融市场仍处初期发展阶段的中国,“刚性兑付”创造了一个“零风险、高收益”的神话,但神话不可能一直延续下去。
        随着银行不断推出各种风险层次不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随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不断突破,刚性兑付所带来的隐忧也在不断显现,潜在的兑付危机就像滚雪球一样持续增大,由其导致的风险收益不匹配已经渗透到整个金融市场,进而拖累着实体经济发展。“刚性兑付”打破是迟早的趋势。但强行打破刚性兑付势必会引起多重矛盾;各方提前做好准备进行引导和扭转,防止危机的持续扩大可能引发系统性行业风险或区域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刚性兑付”是金融市场粗放式发展的产物,是事物初期快速发展遗留的病痛,其责任不能光推究于投资者觊觎投资的高收益和淡薄的风险意识,它应是金融机构、投资者、融资单位、监管单位、政府和当下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大资管市场在发展的同时,“刚性兑付”成为挡在眼前的门槛,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大资管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如何缓解未来打破刚性兑付带来的行业冲击,如何在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阶段实现行业突破,如何促进大资管市场的健康发展,我想金融机构应首先从自身做起。
        一、规范产品设计、规范产品销售、发行
        信托公司中有大量的创新型产品,其目的并非创新,而是为了规避监管,开展监管禁止开展的项目,例如房地产信托中的股权转让并回购、资产受益权转让附回购等,其目的均是变相突破房地产相关监管条件,向其违规融资。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一些销售经理使用模糊语言,投资者没有得到应有的风险提示。另一些销售经理在业绩压力下,利用投资者只关注预期收益的弱点,使用一些“预期收益有多高”等词汇误导投资者,甚至将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加区分地向所有投资者销售。
        2013年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等。
        银行业协会在2015年4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中要求“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银行理财“对于部分风险较高的产品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以备查验”。
        信托公司规范的产品设计是维护自身权益、体现自身职责的首要保障,规范的产品销售,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将一部分监管职责转移给市场和投资者。规范的市场行为即是行销单位尽职体现,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使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和优化,促使金融行业迈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二、尽职尽责,肩负应有责任
        理财产品和信托投资计划均应有代销银行或信托公司前期的尽职调查、期间的风险披露和风险管理,各个阶段是否充分尽职,是项目风险发生时金融机构责任划分的关键要点。
        2008年12月,美国最大的庞氏骗局“麦道夫案”引爆。众多金融机构委托麦道夫投资公司为其管理资金,损失惨重。然而在这美国最大的庞氏骗局案中,相关银行均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摩根大通的私人银行部门和另类资产管理部门均曾考虑将麦道夫基金纳入投资平台,但因尽职调查未得到麦道夫的配合而放弃;摩根大通的衍生品投资部门曾将3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于麦道夫证券联接式基金,但因其业绩可疑而赎回投资。这也表明银行若真正进行尽职调查是能够发现麦道夫基金问题的(麦道夫基金拒绝投资者对其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据麦道夫破产清算受托人Picard律师调查,麦道夫至少13年间没有进行任何债券买卖,完全以投进来的资金应对赎回)。“麦道夫案”是国外刚性兑付的经典案例,从中体现出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尽职尽责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职责所在,还是判定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质量好坏的重要防线,尽职尽责不仅起到保障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维护和体现金融机构品牌形象的作用,同时还能有效加强机构自身发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减少行业泡沫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信息披露,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被追责
        充分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的缺失是金融市场被诟病最多的地方。银行代销产品时,法律关系不解释清楚,投资者会误以为自己买了储蓄类产品,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承担了过多的风险。信托项目运作过程中,资金流向信息和项目风险信息,在受托人、委托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些信托公司有意简化披露内容,或就某些敏感信息不披露。信托合同到期后,信托产品能否按期兑付取决于融资者的项目运营能力,投资者在项目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会主动要求刚性保护。
        在信息披露方面,产品代销银行和信托产品发行单位均应强化信息披露,从销售和发行阶段开始规范,对材料进行细化,向投资者披露更加详实的信息。项目后期管理阶段信息披露也需做实,并且让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的掌握所投资产品的运行情况,这是投资者自担风险的重要前提。
        四、差异化风险收益定价,丰富投资品种
        “刚性兑付”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助长低质量项目充斥市场,加剧金融行业间不平等竞争,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损害了市场化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助长了道德风险,还抬高了市场的无风险资金定价。
        通过差异化的风险收益定价丰富投资品种,同时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区分,赋予投资者更多选择权,并使投资者主动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带离投资者存在“市场无风险”、“风险有兜底”的认识误区,形成“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投资文化。同时允许信托公司发行保本保收益信托产品,对于保本保收益信托产品,可以辅以规模限制、严格审批、计提风险资本、期限限制等,将隐性的刚性兑付转变为制度认可、规模适当、风险可控的承诺兑付。
        结束语
        金融机构在完善自身职责的同时,健康的金融市场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监管体系,同时还需不断的金融创新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添足动力。打破“刚性兑付”可能为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病痛,但它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在探索形成中国自有特色的金融市场的同时,不妨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体系和经验。为解决同类金融难题提供宝贵的经验参考,为自身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寻找合适的方向。